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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36号

随华、赵秀梅与董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随华,赵秀梅,董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华。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梅。委托代理人随华,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顿坊店乡比干庙村,系赵秀梅儿子,身份证号码:4107811970********。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华。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随华、赵秀梅因与被上诉人董玉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随华、上诉人赵秀梅的委托代理人随华、被上诉人董玉华的委托代理人许成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随华、赵秀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张军委

审判员  许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俊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