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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286号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104国道瑞安市莘塍工业区路口地段时,车辆碰撞斑马线上的行人程某及其女儿,致程某受伤。后被告人李某随救护车送伤者到瑞安市人民医院,并在医院被交警查获。当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调解赔偿被害人程某人民币1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吴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医疗诊断证明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李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