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69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2月27日。被告刘某甲,女,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6日。被告刘某乙,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6日。被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三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玉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