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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56号

李学升申请执行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升,李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升,男。被执行人李忠良,男。本院在执行李学升申请执行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忠良于2012年12月20日前归还李学升借款189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