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升,男。被执行人李忠良,男。本院在执行李学升申请执行李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李忠良于2012年12月20日前归还李学升借款189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