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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1号

郑州市管城区圣华电线销售部与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市管城区圣华电线销售部,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1号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圣华电线销售部,法定代表人盖学飞,男,委托代理人刘宏元,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圣华电线销售部诉被告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2月18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的存款53万元划拨给原告;

二、解除(2015)登民二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郑州呈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牛省占所有的位于中原区华山路80号院4号楼12层30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201116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长虹

审判员  蒋雪丽

审判员  曹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