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76号原告XX,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张桂连,男,1945年6月30日出生。被告胡书香,女,1948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张隽,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张辉,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张桂连、胡书香、张隽、张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宋剑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