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505号
原告:戴某,男,汉族,197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吴某,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