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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505号

戴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戴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505号

原告:戴某,男,汉族,1977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吴某,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