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410号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地址:沧县张官屯乡八义庄村。经营者:陈忠旺。被告王培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王培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县欣通建材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张 逾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子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