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叶兆富,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水东村1社。法定代表人吴世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叶兆富申请执行四川正其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给付所欠工资的35%,即7262.5元,剩余工资的65%,即13487.5元,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款项的收取,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则按法院判决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4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忠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