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芮若银,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菊香,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福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