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114号

杨超诉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超,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芮若银,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菊香,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高福顺,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在执行杨超申请执行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芮若银、高菊香、高福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