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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65号

张训文申请执行小尚村委会民间借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65号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小尚村村民委员会:你(单位)与张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训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张训文支付借款1450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5元,申请执行费119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