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72号
申请人:吴井生。申请人吴井生申请宣告吴井才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井生称,其弟弟吴井才于2014年11月2日随“辽大中渔15101”号船在出海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吴井才死亡。经查:吴井才,至今未婚,父母已故,申请人吴井生系其哥哥。其2014年11月2日随“辽大中渔15101”号船在出海时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有荣成市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吴井才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发出了寻找吴井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井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吴井才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有关部门也证明其不可能生还,至公告查寻期届满,其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吴井生作为吴井才的哥哥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吴井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王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