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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135号

马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35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急需外出务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