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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060号

楼泽伟与楼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楼泽伟,楼琼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060号原告楼泽伟。委托代理人韩凤鸣,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胜男,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琼婷。

原告楼泽伟诉被告楼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泽伟委托代理人郭胜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琼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楼泽伟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4年1月1日前,被告已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尚欠50000元。2014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1日返还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如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还款的,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后,被告未按承诺期限履行约定义务。现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之利息;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被告楼琼婷未作答辩。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3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2014年1月1日前,被告已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尚欠50000元。2014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被告承诺在2015年1月1日返还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月利率2%,如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还款的,原告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产生的代理费由被告承担。此后,被告未按承诺期限履行约定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代理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1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返还所欠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有权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和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代理费的民事责任,利息与代理费二项合计总额不能超过月利率2%计算所得之数额。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楼琼婷返还楼泽伟借款50000元;

二、楼琼婷支付楼泽伟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代理费(该二笔款项计算方式: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所得之利息和代理费);

三、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的给付义务,限楼琼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楼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楼泽伟负担45元,楼琼婷负担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审判员  邱利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