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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22号

胡善长与石嘴山市卓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善长,石嘴山市卓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胡善长,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卓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善长申请执行石嘴山市卓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现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卓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胡善长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4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2870元,执行费393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