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国芬。
被执行人: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庆元。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9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2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申报债权。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财 江
审 判 员 何 红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