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117号申请人王习建。被申请执行人赵军。被申请执行人裴治均。本院在执行王习建诉赵军、裴治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时,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习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赵军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6600元,被申请执行人裴治均自愿履行执行标的款13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