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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484号

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与赵行伦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赵行伦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484号原告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85号松龙·新城锦绣园2幢2—4,组织机构代码:06053197—0。负责人杨泽万,主任。被告赵行伦,男,汉族,1953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行伦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耀均律师事务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江真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易夕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