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68号
原告:张灵。
委托代理人:周硕。
被告:张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诉被告张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灵撤回起���。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灵负担。
审判员 黄桂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