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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019号

朱彦云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彦云,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19号原告朱彦云,城镇居民。被告刘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彦云与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云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彦云负担。

审判员  宋伟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