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019号原告朱彦云,城镇居民。被告刘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彦云与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彦云撤回对被告刘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彦云负担。
审判员 宋伟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