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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970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青岛鑫悦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青岛鑫悦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英俊,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鑫悦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孝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鑫悦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环黄岛罚字(2014)第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