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753号
原告:崔一X,男,51岁。
被告:韩XX,女,37岁。
原告崔一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于2016年2月22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一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一X诉称:崔一X与韩XX系自由恋爱,于199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崔二X(2000年8月16日出生)。韩XX于2005年5月10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韩XX多年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崔一X与韩XX离婚,婚生女崔二X由崔一X抚养,抚养费自理。韩XX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崔一X与韩XX于1999年10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崔二X(2000年8月16日出生),现与崔一X一同生活。韩XX于2005年5月10日外出,下落不明。崔一X与韩XX共同生活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公民下落不明证明等。
本院认为:崔一X与韩XX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韩XX下落不明已十年有余,长期不能履行夫妻及家庭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崔一X与韩XX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女崔二X的抚养问题,因韩XX目前无抚养条件,且婚生女一直随崔一X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婚生女崔二X由崔一X抚养,抚养费自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崔一X与被告韩XX离婚。
二、婚生女崔二X归原告崔一X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240.00元,合计540.00元,由原告崔一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岩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