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营业场所:汉源县富林镇江汉大道二段。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万勇,男,5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姜兰珍,女,4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代公允,男,4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周淑华,女,41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曹立勇,男,43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周利蓉,女,37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万勇、姜兰珍、代公允、周淑华、曹立勇、周利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万勇、姜兰珍、代公允、周淑华、曹立勇、周利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执行款。因被执行人周万勇、姜兰珍、代公允、周淑华、曹立勇、周利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周万勇、姜兰珍、代公允、周淑华、曹立勇、周利蓉应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周万勇、姜兰珍、代公允、周淑华、曹立勇、周利蓉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李太刚
审判员 郝政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毅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