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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81-1号

姚维林与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维林,施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姚维林,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

委托代理人:鲁刚,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施金龙,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姚维林与被执行人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5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广胜

审 判 员  刘发扬

代理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骏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