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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53号

原告刘桂成、许冬梅与被告阮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桂成,许冬梅,阮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453号原告刘桂成,男,1962年6月6日生,满族,现住铁岭市清河区世纪家园5号楼4单元301室。被告许冬梅,女,1962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和新,系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野,男,1982年12月15日生,满族,现住西丰县房木镇富民村三组43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万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义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成、许冬梅与被告阮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成、许冬梅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成、许冬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成、许冬梅撤回起诉。诉讼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史书娟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