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1170号原告江苏灌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李承轩,该单位员工。被告程某,居民。
原告江苏灌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德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井,被告南金刚及委托代理人杨克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万井诉称,2015年1月18日,被告续租原告位于燕尾港凯达旅舍的一间门面房屋及后家庭院用于经营,租期至2016年1月18日止,年租金为26000元,被告共支付18000元,尚欠原告租金8000元。因被告提出其经营效益不好,双方同意减少1000元。当时被告亲笔写下:欠老刘房租7000元,2015年2月20日至4月30日交清。但是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如期给付原告剩余房屋租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房屋租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南金刚辩称,被告续租原告房屋是事实,但原告所述的一年租金26000元不是事实,因为协议上中写明年租金为16000元。原告诉说被告之前已经给付租金10000元,后又陆续给付18000元,尚欠原告8000元不是事实。被告因为经营效益不好,双方同意租金减少10000元,而不是1000元。
原告诉称中的欠原告的租金7000元是事实,但是7000元是2016年年度的租金和押金。
原告不守信用,诉称被告欠其7000元的房租没有道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始,被告一直租住原告位于灌云县××镇凯达旅社(原老派出所院内一间门面房及后家院)开展经营活动,租房协议一年一签。2012年至2013年度租金为22000元,2013年至2014年度租金为24000元,2014年至2015年度租金为26000元,租金的给付时间均为提前一月交下一年的租房费。2015年元月1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租房协议中约定:“出租时间为壹年,每年租金为16000元,从2015年元月18日至2016年元月18日。”签订租房协议前被告已给付原告租金10000元。2015年2月20日被告南金刚向原告出具便条载明:“以前老刘打给本人壹万元收条作废,南金刚,15年2月20号;欠老刘房租7千元,南金刚,2015年2月20日到4月30交清。”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四份、便条一张,被告举证的租房协议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2015年至2016年度房屋租金为16000元,租期为2年,且原告收取被告3000元的保证金,对此原告不予确认,原告辩称2015年至2016年度房屋租金应为26000元一年,之所以在租房协议中载明房屋租金为16000元一年,是因为在签订租房协议之前被告已经提前支付了10000元租金,且有被告注明的“以前老刘打给本人壹万元收条作废,南金刚,15年2月20号”的便条为证,所以原告才在租房协议中注明租金为16000元一年。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保证金3000元,租房协议中明确载明租期为一年,同时综合考虑2012年至2016年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中的房屋租金,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因被告举不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出租房屋,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原告在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给付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房屋租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南金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万井给付房屋租金人民币7000元。如被告南金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南金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
审判员 梁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加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