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喻建飞。被执行人何益军。本院在执行喻建飞与何益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益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殿伟 百度搜索“”
喻建飞与何益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喻建飞。被执行人何益军。本院在执行喻建飞与何益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益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卫恩
审判员 吴连保
审判员 张 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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