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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00317号

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00317号

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蔚然,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坤龙,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宜明,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光,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