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2746号

黄健上与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华,黄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上。

委托代理人:李群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华为与被上诉人黄健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吴志坚

代理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