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7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上。
委托代理人:李群杰,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华为与被上诉人黄健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建旭
审 判 员 吴志坚
代理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