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第4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业东。2009年9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业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琼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王业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5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云露派出所上缴国库。宣判后,王业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业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业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业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业东撤回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5)琼山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审判员 王?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