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330号原告宗某某,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倪某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辽宁省盖州市人。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宗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倪天北,现年13岁。我与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尤其从2008年被告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患病时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经常打人、毁物,使我的生活没有安全感,且我们现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倪某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倪天北,现年13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家庭日常生活纠纷。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宗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3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宪伟
审 判 员 何文辉
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