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莉榕,女。被执行人马明忠,男。王莉榕与马明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马明忠于2015年12月19日返还王莉榕土地买卖价款40000元。因被执行人马明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莉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执行,(2015)永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马明忠于2015年12月19日返还王莉榕土地买卖价款40000元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永民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马明忠于2015年12月19日返还王莉榕土地买卖价款40000元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李金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冬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