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29号原告张成群。被告王志献。被告程娥姣。
原告张成群诉被告王志献、程娥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成群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红权
代理
审判员 黄佳楠
人民陪审员 王利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