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501号

闫某甲与季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甲,季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01号原告闫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季某甲,女,住柘城县。

原告闫某甲诉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