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501号原告闫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季某甲,女,住柘城县。
原告闫某甲诉被告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 艳
审 判 员 刘遗林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