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483号

路闰秀与朱辉军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路闰秀,朱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3号

原告:路闰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朱辉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闰秀诉被告朱辉军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闰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闰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闰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闰秀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木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