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3号
原告:路闰秀,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朱辉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闰秀诉被告朱辉军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闰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路闰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闰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闰秀负担。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木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