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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辖3号

王继玉诉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辖3号原告王继玉诉被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与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王继玉的诉讼请求是撤销省住建厅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判令省住建厅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并未要求直接撤销牡丹江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省住建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初字第18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