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王婷,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302198912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吴忠市。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吴忠市世纪大道北门。法定代表人和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忠市金富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共计4518.7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学升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马跃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