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具航凡,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发令,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邦敬,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汇兴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灯塔镇承前村205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406028-8。
法定代表人:曹新林。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民营科技园内A-1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0480-2。
法定代表人:���贤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具航凡与被上诉人东源县汇兴气体有限公司、清远市联升空气液化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具航凡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故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具航凡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具航凡负担,上诉人具航凡多预交的4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健生
审 判 员 高晓鸣
代理
审判员 高 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