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福水,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青菊,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福水、吴青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5)安执审字第119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119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碧财
审判员 苏荣杰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