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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061号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福水、吴青菊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福水,吴青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福水,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青菊,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福水、吴青菊征收社会抚养费的(2015)安执审字第119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审字第119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碧财

审判员  苏荣杰

审判员  张晓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