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巨兴宗。被执行人贺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兴宗与被执行人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贺斌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巨兴宗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归款之日止的利息(已支付8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巨兴宗与被执行人贺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斌于2016年1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巨兴宗借款本息50000元,2016年8月2日之前归还借款本息4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巨兴宗自愿予以放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巨兴宗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贺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巨兴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文瑞
审判员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尚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