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王文东,无固定职业。
被告:李润丰,无固定职业。
被告:程鸿,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东诉被告李润丰、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方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荣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