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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黄民初字第262号

王文东与李润丰、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东,李润丰,程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王文东,无固定职业。

被告:李润丰,无固定职业。

被告:程鸿,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东诉被告李润丰、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方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荣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    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