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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行初4号

陈龙梅与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春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梅,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春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122行初4号原告陈龙梅,女。委托代理人刘金刚、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陈家屯村。诉讼代表人李国锋,该社区负责人。被告刘春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梅诉被告莒县经济开发区锦程嘉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刘春霞要求返还计划生育押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梅于2016年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龙梅负担。

审 判 长  赵纪刚

审 判 员  戚建义

代理

审判员  王亮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秀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