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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020号

王鹏与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鹏,孙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2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帅,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