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020号原告王鹏,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帅,男,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孙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