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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6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吴树会、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吴树会,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企业代码83284492-7

负责人:郑青,行长。

被执行人:吴树会。

被执行人:陈霞。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吴树会、陈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吴树会、陈霞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9721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