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646号

安雨禄与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张电劳动合同纠纷2015民一终7646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电,安雨禄,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6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雨禄。

原审

被告: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干德。

委托代理人:赵大勇,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张电因与被上诉人安雨禄、原审被告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一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张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5年6月工资2350元、2015年7月工资4150元给安雨禄;

二、驳回安雨禄的其他诉讼请求。张电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电负担。张电上诉请求:1、不予支付安雨禄要求支付的金额;2、安雨禄负担张电经济损失的三分之一。理由: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张电的合法权益。张电和安雨禄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张电不支付安雨禄工资是有原因的。由于安雨禄的技术原因造成了张电很大的经济损失。安雨禄称没有拿到合理的报酬,但是张电亏的更多,张电受到的损失比要向安雨禄支付的劳动报酬大得多。安雨禄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无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张电的车辆挂靠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张电聘请安雨禄担任司机,安雨禄与张电形成劳务关系,各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张电应按约定标准支付劳务报酬。原审认定张电拖欠安雨禄2015年6月和7月的劳务报酬,其中2015年6月为2350元,7月为4150元,张电、安雨禄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至于张电上诉称安雨禄工作失误造成其损失问题,因张电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工作中的过错及损失承担问题进行约定,也未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因此,原审对张电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张电所主张的损失不予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张电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于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娟闰

审 判 员  年 亚

代理

审判员  康玉衡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