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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0114执终735号

吕一×与吕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一,吕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津01**执终735号申请执行人吕一。法定代理人马,系吕一之母。被执行人吕二,农民。案由:子女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吕一与被执行人吕二之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7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735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