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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3988号

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郭某甲,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郭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