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郭某甲,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郭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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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988号原告郭某甲,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郭某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晓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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