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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333号

邢国动等24人与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邢国动,豆领,周春义,秦仙,申换,张老呆,徐言欣,牛相良,拓国宾,张全生,史合江,赵青和,张民,陈留保,董运良,李忠平,王留才,李清敏,孙合喜,冯聚海,王功党,范国卿,周其昌,连先绍,宝丰县建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国动,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豆领,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春义,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仙,女,1950年1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换,女,1958年7月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老呆,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言欣,男,1954年8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相良,男,1949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拓国宾,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生,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合江,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和,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民,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留保,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运良,男,1950年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平,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才,男,1956年1月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敏,男,1955年5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合喜,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聚海,男,1955年8月13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党,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国卿,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其昌,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先绍,男,1956年3月2日出生。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推举诉讼代表人邢国动、拓国宾、张民、周其昌,王留才,基本情况同上。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付营,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丰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与被上诉人宝丰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于2016年2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国动等24人撤回二审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占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