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8刑初1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本市闵行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6)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2月1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起,被告人夏某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个名为“午夜狼群口”的QQ群,并和群内其他成员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供下载观看,同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提供激聊、送自拍视频等服务,群内成员达到504人。经鉴定,群内上传的视频文件中有15个为淫秽视频文件。2015年8月2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鲍某某的证言笔录,QQ群聊天截屏照片,《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以及被告人夏某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并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