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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49号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399号408室。组织机构代码55631448-6

法定代表人:周和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组织机构代码68976350-9

法定代表人:李炜,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炜,男,汉族,1967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倪小玲,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执行人: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505570-9

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华岳矿物材料有限公司、李炜、倪小玲、芜湖三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李高峰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文